产假法规大汇总
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。(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)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(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)(一)单胎顺产者,给予产假九十天,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,产后休息七十五天。
(二)难产者,增加产假十五天;多胞胎生育者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
(三)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,给予产假三十天;妊娠三个月以上,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,给予产假四十五天。
晚育假、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,年满二十四周岁的,为晚育。(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)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晚育假三十天,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。
晚育假、晚育护理
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。(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)符合《条例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,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,增加晚育假30天,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。
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,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。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;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,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。晚婚假、晚育假、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。
产前假:
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(照二十八周计算),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,不得安排夜班劳动。如工作许可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。(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)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(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),应算作劳动时间。(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)授乳时间哺乳假:
女职工生育后.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(包括人工喂养)。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,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。
多胞胎 生育者,每多生一胎,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。婴儿满一周岁后,经区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,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,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。
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,应算作劳动时间。
孕妇保健频道更多内容
更多
- 孕期怎样才能预防胎停,孕期如何防止胎停
- 孕妇孕期做点啥好,孕期做什么事好
- 孕期吃奥利司会有影响吗,孕期能否吃奥利司
- 女人孕期怎么样补身体,孕期如何补好身体
- 孕期需要换牙膏吗,孕期用啥牙膏
- 孕期能不能吃益生菌,孕期吃益生菌行不行
- 孕期可以做近视手术吗,孕期能否做近视手术
- 孕期可以喝蛋白粉吗,孕期能否喝蛋白粉
- 孕期肚子硬正常么,孕期肚子硬啥情况
- 孕期感冒能否吃药,孕期感冒要吃药么
- 孕期可以用什么草药,孕期能否用草药
- 孕期怎样长高,孕期如何长高
- 孕期咳嗽不断咋办,孕期咳嗽咋处理
- 孕期能吃布洛芬片不,孕期可否能吃布洛芬
- 孕期一直要吃叶酸到生吗,孕期叶酸吃多久
- 孕期可以补血吗,孕期要不要补血
- 孕期有咽炎咋治疗,孕期咽炎咋办
- 孕期小腹右侧疼是怎么回事,孕期小腹疼咋办
- 孕期阑尾发作咋办,孕期阑尾发作如何办
- 孕期经常呕吐原因,孕期老呕吐咋办
- 孕期感冒咳嗽吃什么好呢,孕期感冒咳嗽咋办
- 孕期可以吃红金消结片吗,孕期能否吃红金片
- 怀孕期间生病能吃药吗,孕期生病可否吃药
- 怀孕期间热感冒怎么办,孕期热感冒咋应对